物流服务协议
进口代理报关物流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
业务模式:【 合作进口 】
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以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议定如下
1.货物说明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的货物不属于以下范围:
1.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0)、任何所适用法律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组织划定为危险材料、 危险物品、禁运或限运物品。
1.2乙方认为无法安全、合法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货币、不记名的可流通票据、宝石、古董文物、玉石等。
1.3特殊货物的仓储、报关、运输双方另行协商。特殊货物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易挥发、湿敏、静屯敏感、洁净度敏感、剧毒、超重、超大、超高等。
2.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从中国大陆地区海关进口有关货物(以每次的海关报关单为准)。甲方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2)发票;3)装箱单;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5)提货单;6)货物的HS编码;7)贸易性质;8)保税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等证明);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2.2甲方提供的逬口货物资料需列明每批逬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交期、原产地、进口货物CIF报关价、交付方式等信息。乙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向海关申报。乙方受托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参见附件一。
2.3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信息真实准确。甲方需变更报关内容的,应在乙方进行报关前,书面向乙方提出,并承担由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后果。
2.4乙方收到货物和完整报关资料后完成报关,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遇节假日,海关或商检等其他政府部门查验、审核等顺延。
2.5供货商由甲方指定,甲方与供货商自行协商货物采购和交付事宜。
2.6双方确认,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货物进口代理报关服务。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在提交给海关的《报关单》及相关资料中,甲方是 《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乙方是《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2.7自货物报关进口之日起三年内,因海关对甲方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和单价进行重新核定(包括正在报关的和此前已进口的货物), 海关追缴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及罚款等由甲方承担。如发生如下情形,由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
2.7. 1因甲方提供的商品信息、报关材料等有误,导致货品归类错误的,由此引发的税费及罚款由甲方承担;
2.7.2因海关管理规则及政策原因,导致货品归类被调整的,由此引发的税费及罚款由甲方承担;
2.8甲方如要求乙方垫付定金、预付款等款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香港地区、境外服务公司垫付款项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当次委托合作,否则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付所垫的实际货款,并赔偿由此产生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见本协议附件一。
2.9甲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包括来函、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通知每批货物的提货地址、收货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仓储服务
3.1乙方代替甲方收取货物,存放在乙方指定仓库,仓储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3.2仓储货物的入库交接
3.2.1甲方在货物入库前需以书面形式(包括来函、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提供《货物明细清单》
3.2.2入库清点和验收:根据甲方供货且提供的随货单据,乙方在货物入库前完成对货物的清点和验收,并在入库后通知甲方(通知形式包括使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如货物与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不符(如:件数短缺、外包裝损坏或受潮等), 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确定后续操作。
3.3.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固定的空间或区域用于保管货物,该区域的空间要求由双方共同确定。
3.3.2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安全适宜的仓储环境,并采取充分有效的管理措施妥善保管甲方货物。提、收、发、送各环节交接清楚,操作人员签字确认。
3.3.3乙方保证仓储货物管理的账物相符,按照甲方要求定期盘点并出具盘点报告。
3.4仓储增值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包括货物代码扫描、标签张贴、包装分类、动态物流信息等增值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以及费用等,另行约定。
4.1. 1在提货和配送前,甲方将装箱单、发票、提货配送地点、联系人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
4.1.2超长、超重、超高货物,甲方必须注明毛重、单件尺寸;使用托盘运输的货物,应注明货物总件数、托盘数以及货物毛重加托盘的重量、货物尺寸加托盘的尺寸。
4.2货运代理
4.2.1乙方按甲方通知,进行订舱、装船、装机、内陆运输、发单及文件交接等系列货运代理服务。
4.2.2按照甲方和乙方的约定,甲方提前在乙方SCM系统中上传委托货运指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件数、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装船装机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等。
4.2.3乙方安排承运商(包括船公司/航空公司/陆运公司),及时将提单号码、场站名称、截港时间等,以《订舱回单》书面通知甲方。
4.2.4甲方订舱内容更改或取消,应在发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乙方,若货物已发运或到达,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4.2.5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或因甲方指定的承运商原因造成货物未能及时发运的,乙方协助甲方尽快安排发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4.2.6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市场最新承运价格信息。
4.2.7乙方通知甲方到货信息后,因甲方或甲方指定提货方原因延迟或拒绝提货的,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4.2.8如果甲方指定供应商安排承运商运输货物,在货物未移交乙方仓库前因该承运商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等,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要求向承运简索赔的,乙方可协助甲方收集承运商出具的书而材料,若甲方在法律规定赔偿期不提出相关证据资料要求的,视作放弃索赔要求。
4.2.9如果甲方货物已移交至乙方仓库,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承担在运输配送服务过程中,接收货物起至交付甲方代表人员为止,货物毁损、灭失、丢失的风险和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供货商来货发票金额为准。
4.3物流增值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包括货物包装、代发快递、垫付仓前费用等服务,各项增值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可由乙方先行垫付,再根据约定的结算方式向甲方收取。
5.1乙方在境内、外收货时,如货物外包装完好,甲方同意乙方视包装内的货物完好,甲方不得就包装内的货物数量、质量向乙方提出异议。
5.2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货物的验收不包括拆开供货商的整箱包装。因向海关申报需要,拆至最小包装,默认甲方许可。
5.3在货物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在指定收货地点,由甲方代表人员验收时,发现包装内货物出现错料、缺料、毁损等异常,甲方应与供货商协商解决。
5.4乙方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与甲方代表的人员交接货物时,双方同意,以下任一单据均可作为乙方已履行协议的有效凭据,甲方代表人员在清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用章类型包括甲方的收货章、采购章、业务章、公章等),即视为确认货物已收到并无异议;
5.4.2乙方安排运输公司送货时,以运输公司的《发货单》回执为准:
5.4.3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自提时,以乙方仓库《出库单》为准。
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符合海关贸易安全相关规定,保障整体货物交付稳定与物流安全,在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执行并遵循如下事项;
6.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严格遵循中国海关AEO认证要求,严格遵循中国海关AEO认证关于企业内部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进入安全、货物安全、商业合作伙伴、集装箱安全、运输工作安全、危机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双方应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的贸易安全管理体系,完整保留进出口数据和信息记录、依法进行报关,保障进、出口业务活动开展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AEO认证的要求。
6.2为使贸易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乙方有权不定期按贸易安全标准对甲方的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进入安全、货物安全、商业合作伙伴、集装箱安全、运输工作安全、危机管理等进行安全评估。
6.3对发现的与甲方合作中存在贸易安全隐患或不合格的流程,乙方将提出优化建议和时限,若甲方的改进未满足海关贸易安全要求,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要求。如甲方也发现乙方存在同等程度的有违海关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形,可按此条约定步骤执行。
6.4甲方应强化对相关负资人员及对应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遵循乙方提出的贸易安全管控流程要求。
6.5贸易安全是货物交付稳定和物流安全的最大保障,甲方双方均同意持续执行贸易安全相关要求。乙方将每年定期根据贸易安全实施状况反馈给甲方。
7.1.1甲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须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法律管制的货物,甲方还需提供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
7. 1.2甲方负责在乙方完成服务后,及时、按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等服务费,偿付乙方的垫支费用,并支付因甲方责任产生的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7.1.3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7.1.4配合乙方在货物报关、仓储、运输、配送、保险过程中需要协助的事项。
7.1.5甲方有权查阅、审查、复印乙方代理进口申报的海关报关单等单证.
7.2乙方责任
7.2.1提供货物的接收、仓储、报关、运输和配送等物流配套服务。
7.2.2在接到甲方供货商交付的货物单证后,负责依据甲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严谨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
7.2.3负责及时通知甲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査。
7.2.4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甲方。
7.2.5乙方保证已取得执照和许可,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7.3 违约和赔偿
7.3.1因甲方.与第三方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非甲方原因除外)。
7.3.2危险品或需特殊保管、运输的货物,甲方未事先书面通知乙方,货物损毁或造成人身伤亡,由甲方负责。
7.3.3每单货物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这种索赔将作为全部和最终的赔偿解决方案。
7.3.4甲方未按约定如期向乙方付款,除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见本协议附件一。
7.4免责
7.4.1因合同一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由该方自行承担。
7.4.2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7.4.3乙方不承担因货物价格变动、内在技术指标、货物自然属性、质暈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7.4.4乙方承运或保管的货物,在货品原包装未拆的情况下,不承担包装内发生破损或数景短缺造成的损失。
7.4.5乙方有充分、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合理损耗、供货商等非乙方原因形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7.4.6海关查验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在乙方出具证明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1甲方可提出由乙方向保险公司代为购买运输和仓储保险,保险责任及费率条款均由甲方认可。
8.2货物保险不包括间接损失或损害。
8.3如甲方不对货物进行投保,或自行投保,乙方不承担货物的保险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对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对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文档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供货商名单、采购资料、货物价格、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保密义务在一方向另一方透露了商业秘密后的3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它任何期限的届满或 终结的影响。政府机关依法要求透露的除外。
10.法律及其他
10.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0.1.1自然或人为灾害,如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造成交通管制的雾霾、火灾、泥石流等;
10.1.2政治、国家或群体事件,如战争、空雅、禁运、暴乱、恐怖事件、民冋骚乱、罢工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也不承担責任,当事方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
10.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10.3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10.4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已取得协议各方合法、有效地审批及授权。
10.5在执行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一裁终局,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10.6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10.7共同确认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附件、贸易合同、补充协议、进出口委托函、确认函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规定不符或者矛盾的,以附件为准。
10.8协议各方约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用于商务文件传递、法律文件传递、协议履行及接洽等事务。双方如需变更或指定额外的联系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经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如使用电子邮件通知,同样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通知另一方,导致双方合作受影响,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甲方业务联络人:
电话:
邮箱:
QQ等即时通讯工具号:
乙方业务联系人:
电话:
邮箱:
QQ等即时通讯工具号:
联系地址:
10.9甲、乙双方应当审查进、岀口业务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双方公司正在运行的进、出口业务进行例行实质性审查和常态化流程性审査,确保进、出口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0. 10本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为期一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一方提出终止时,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另一方同意。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